(原标题:为500元报酬,他帮人以非法手段追讨赌债,获刑9个月)
为追讨赌债,王某波、余某明召集刘某茂等人,将借债人强行带至佛山市禅城区南庄码头,讨到债款后,刘某茂从中分得500元。记者日前从佛山中院获悉,刘某茂最终以非法拘禁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。
暴力追债,分得500块
为向蒋某追讨赌债,2016年12月17日20时许,王某波(已判决)、余某明(另案处理),召集陈某义、周某芳、廖某明、郑某琪、王某涛(均已判决)及被告人刘某茂等人,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村尾盈美市场门口。
到达后,陈某义打电话将蒋某约出来。蒋某到后,被告人刘某茂等人,强行将他带上车。其间,王某波持一长刀胁迫蒋某上车,其余人员对蒋某进行推打。随后,他们将蒋某带至南庄码头,威胁蒋某还款。
蒋某随后通过朋友,向王某波银行账户转入20000元,另支付现金3500元。得款后,余某明、王某波等人将蒋某放走,并到银行将得款取出。当晚协助讨债的刘某茂等人从得款中分得500元。
经鉴定,被害人蒋某右大腿见5.0厘米×4.0厘米挫伤,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。
2017年10月31日,民警在贵州省绥阳县旺草镇下寺村汪家堡,抓获此次行动的参与者刘某茂。
五年内再犯,获刑9个月
法院认为,被告人刘某茂无视国家法律,伙同他人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。
被告人刘某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,应依法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刘某茂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,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是累犯,应依法从重处罚。被告人刘某茂参与以王某波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,实施暴力讨债行为,应从严惩处。被告人刘某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,当庭自愿认罪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最终以非法拘禁罪,判处刘某茂有期徒刑9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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